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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5-12-21 12:57:52
最高法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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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具体分析如下:法律依据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信访答复通常是对当事人咨询、投诉等信访事项的解释、说明或转办情况的告知,其性质未被明确列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严格限定,信访答复因缺乏直接设定权利义务的效力,被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实际影响判断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必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信访答复作为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回应,通常仅提供信息或转办建议,未直接改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增设义务。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云南监管局作出的信访答复被认定为“未对当事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不满足行政复议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明确,信访答复告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法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间接印证其复议范围的排除性。行政实践与案例支撑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答复时,通常会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引导其通过信访复查、行政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权。这一实践操作进一步强化了信访答复与行政复议的界限。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中,法院直接认定信访答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则从行为性质出发,强调信访答复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属性。这些案例均表明,信访答复因缺乏复议要件,已被司法实践普遍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答复因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时间:2025-12-21 1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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