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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处理

时间:2025-12-19 00:05:0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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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定性处理需结合纪法规定,根据行为性质、价值认定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处理方式如下:一、行为定性:区分受礼与受贿受礼行为:若公职人员收受烟酒时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需以2013年1月为节点:2013年后收受的,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廉洁纪律;2013年前收受的,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违反廉洁纪律。受贿行为:若收受烟酒时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谋利),则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若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则认定为受贿犯罪。二、价值认定:分情形处理烟酒实物未灭失:需鉴定烟酒真假及收受时价值,以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准;若保有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且烟酒为非伪劣品,可按实际支付价格认定。烟酒提货券、烟票:以面值为基准,但需调取店家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如8折购买面值1000元券),则按实际价格800元认定;若未标明面值且难以查明购买价格,可参考同类烟酒市场价格鉴定。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购买过程:若送礼方在公职人员在场或要求下购买,直接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认定价值,烟酒真伪不影响认定。烟酒实物已灭失:不宜直接鉴定同类商品价值,因无法确定原物真假,鉴定无实际意义;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原则,不评价烟酒价值;若证据充分(如供证一致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标准),可认定违纪违法,但不构成受贿犯罪(因犯罪金额无法确定);若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等额钱款,可按登记上交处理。三、款物处理:依纪依规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赘述。一般违纪违法案件:烟酒实物未灭失:直接收缴或罚没;提货券、烟票或可认定价值的情形:经组织认定价值后,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或追缴等额钱款;烟酒已灭失:若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钱款,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及《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登记上交。四、关键依据与原则纪法条款:《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核心原则: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对灭失物品不强行评价价值;证据充分性:违纪违法认定需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标准;金额区分:违纪违法不要求具体金额,但受贿犯罪需法定金额标准。总结: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的定性处理需严格区分行为性质(受礼或受贿),精准认定价值(分实物、票券、参与购买等情形),并依纪依规处置款物,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理恰当。
时间:2025-12-19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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