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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

时间:2025-11-25 07:15:14
入库参考案例: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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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的核心在于对买卖行为的入罪综合裁量,法院经审查认为十二名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具体阐述如下:基本案情2022年10月,田某某需补办离婚证,赵某某花720元为其购得伪造户口本及离婚证各一本。2022年10月,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授意石某乙花600元购得两本伪造户口本。2022年11月,王某甲为出具虚假证明,花400元购得伪造的县人民武装部公章、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各一枚。2022年12月,孙某某需办理出入境手续,授意王乙花400元购得伪造的派出所户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各一枚。2023年2月,王某乙(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王甲花240元为其购得年龄改小的伪造身份证一张,并收取1500元。2023年3月,杨某某为从事电焊工作,花300元购得一张伪造特种行业操作证用于工作应聘。2023年4月,刘某某为消除户口本上的刑事处罚信息,花300元购得一本伪造户口本。2023年7月1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王乙、孙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刘某某、王某丙、师某某、李某某、王甲、石某乙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5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提出撤回对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起诉。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3)吉0303刑初16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十二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裁判理由争议焦点:对十二名被告人所涉行为应否以犯罪论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危害社会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未明确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的入罪门槛,但实践中通常要求达到一定情节才构成犯罪,以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符合司法实践惯常做法。办理相关案件时,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不仅要考虑数量,还要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情况:十二名被告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但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未用于犯罪,且涉案数量多为一、二本(张/个),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基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裁判要旨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所涉行为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准许撤回起诉。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6条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3)吉0303刑初162号刑事裁定(2024年7月18日)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时间:2025-11-25 0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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