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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焦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时间:2025-11-22 09:13:17
【刑事焦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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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在法律上主要涉及行为界定、与居中倒卖及代购代卖行为的区分,以及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具体如下:一、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界定行为定义: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购毒者、为购毒者介绍贩毒者,以及同时为双方牵线搭桥。行为特点:犯罪地位特殊:居间介绍者通常按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实际地位特殊,既非交易主体,也非代理人,而是中间人。犯罪方式特定:实施的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本人不买卖毒品,无买入或售出行为。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利并非来自“吃差价”,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双方的酬劳。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非交易主体,处于中间人地位,起帮助作用。居中倒卖者:在每个交易环节中都是交易主体,对交易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共同犯罪认定不同:居间介绍者:通常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主体是上下家关系,非共犯关系。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报酬来自交易一方或双方的酬劳。居中倒卖者:必然牟利,通过“吃差价”实现。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的区分行为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通常不直接持有毒品,也不帮助运输毒品。代购代卖者:直接持有毒品,且往往伴随运输行为。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提供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非交易主体。代购代卖者:起到交易一方代理人的作用,是实际参与交易的一方主体。是否牟利对其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居间介绍者:是否牟利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获取的利益是居间行为的报酬。代购代卖者:是否牟利影响行为性质认定,牟利则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通常无直接联系。代购代卖毒品:实际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可能事先存在联系,也可能无联络。四、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认定原则: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谋,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具体情形:受贩毒者委托介绍购毒者: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介绍贩毒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介绍贩毒者:一般认定为购毒者的共犯,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一般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但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作用的,可以认定与该购毒者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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