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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问之(14):募集项目中部分工程不能产生正向现金流能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时间:2025-11-16 05:12:1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问之(14):募集项目中部分工程不能产生正向现金流能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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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项目中部分工程不能产生正向现金流,但整体项目收益能覆盖债券本息的,可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体分析如下:需区分“工程”与“项目”的内涵:“工程”是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项目通常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例如,天然气场站建设项目包含场站主体工程、远程控制室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工业园区项目可能涵盖土地整理、厂房建设、道路工程等。若仅割裂分析单项工程是否产生现金流,可能偏离“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原则”的立法目的。该原则要求债券资金用于特定项目,并通过项目整体收益偿还债务,而非强制每个子工程独立产生收益。项目整体收益覆盖是核心标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关键在于项目整体能否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以覆盖债券本息。例如:四川省达州市建筑产业园区起步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整理、厂房建设、道路工程等,但收益仅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和厂房租金。高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土地征收、厂房建设、自来水厂工程等,收益来源于土地出让、供水收入、厂房出租出售及财政补贴。上述案例中,部分工程(如道路、绿化)可能不直接产生收益,但项目整体通过土地出让、租金、供水等收入实现了收益覆盖,符合发行条件。实践中的收益来源多样性:已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显示,项目收益来源可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土地出让收入。经营性收入:如厂房租金、自来水供水收入。财政补贴:部分项目通过财政补贴增强收益稳定性。这种多样性表明,只要项目整体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即使部分工程无直接收益,仍可发行专项债券。立法与实务的统一性:“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原则”旨在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并通过项目整体收益偿还债务,而非要求每个子工程独立盈利。实务中,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普遍存在部分工程不直接产生收益的情况,但通过整体收益设计实现了风险可控。
时间:2025-11-16 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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