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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水弹枪是否适用枪支鉴定标准成焦点

时间:2025-11-08 02:21:40
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二审开庭:水弹枪是否适用枪支鉴定标准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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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店主销售水弹枪被判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未当庭宣判,水弹枪是否适用枪支鉴定标准成为二审焦点。 具体内容如下:案件背景:河南周口玩具店主聂鹏立及其员工刘新因销售水弹枪被一审法院认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新被判“判二缓三”。二人均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武威中院,请求改判无罪。定罪依据争议:一审法院认定10支水弹枪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被鉴定为枪支,其中最大比动能为2.464J/cm2,最小为1.810J/cm2。聂鹏立上诉称,一审实质以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定罪,将无危险性水弹枪视为刑法枪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主张水弹枪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范围,不应纳入枪支鉴定对象。相关文件依据:公安部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非制式枪支发射弹丸比动能≥1.8J/cm2即认定为枪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为公安部2007年批准发布,但正文未公开。员工上诉理由:刘新主张仅邮寄过3支水弹枪,与另外10支鉴定为枪支的物品无关联,且未参与买卖过程。刘新认为,公安机关查获的98支疑似枪支均由聂鹏立购进,鉴定报告数据不准确且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争议焦点:水弹枪是否适用枪支鉴定标准:检察院认为,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机关,有权制定鉴定规范,鉴定依据合法。聂鹏立一方主张,水弹枪制造依据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GB/T26701—2011),应排除在枪支鉴定对象外。鉴定员称,《枪支管理法》中“其他物质”包括水弹。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其他物质”应指硬质弹丸,水弹为软质吸水树脂,不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弹丸范畴,水弹枪不应纳入枪支鉴定范围。水弹枪特性:水弹由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制成,接触人身或硬物即碎裂,发射时亦可能碎裂,无致伤危险性。二审结果:审判长认为案件疑难复杂,未当庭宣判,择期宣判。
时间:2025-11-08 02: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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