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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

时间:2025-11-05 02:05:3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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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是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的指导性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并实施。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等会议精神,按相关框架意见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改革为动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公安改革等奠定基础,服务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维护公民登记户口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与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相关领域政策协同推进。任务目标: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合理前置条件;加强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保障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唯一、权威。具体登记常住户口办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先去民政部门办收养登记,再凭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办理户口;1999年前私自收养的,还能去公证机构办事实收养公证。
时间:2025-11-05 0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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