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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罗某开设赌场罪案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时间:2025-08-03 10:10:17
贵州安顺罗某开设赌场罪案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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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罗某开设赌场罪案例评析一、案件概述贵州安顺的罗某,在一天中午接触到某赌博网站的介绍后,决定成为该网站的代理人。他通过微信加入某平台并成为群主,随后邀请李某、马某等赌客利用该平台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利益。平台在收取赌客房费后,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返款给罗某。罗某通过此方式共计获利51458.38元。在了解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罪后,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退掉了全部获利,希望能够获得从宽处理。警方调查后发现,罗某有犯罪前科,但其所述事实基本属实。检方随后以开设赌场罪指控罗某。二、行为定性分析罗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03条,行为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行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某赌博网站上注册成为代理,并邀约多人到该赌博网站上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获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三、量刑情节分析1. 情节严重罗某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2. 前科情况罗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一情节在量刑时通常会被考虑,可能加重其刑罚,且一般不会对其适用缓刑。3. 自首情节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 其他情节罗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也可能被考虑,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四、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458.38元,予以没收。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设赌场罪案例。罗某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邀请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罗某的违法所得、前科情况、自首情节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此案例也警示我们,网络赌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还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以上是对贵州安顺罗某开设赌场罪案例的评析。希望此案例能够引起广大市民的警惕和反思,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5-08-03 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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