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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探讨 | 际唐强制执行

时间:2025-07-24 08:15:57
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探讨 | 际唐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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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探讨答案:普通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一、典型案例概述2020年11月,张三因与李四的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四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因李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张三得知李四在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已与其配偶王五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将夫妻共有的绝大部分财产划分给了王五,其中包括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二、问题提出张三在发现李四与王五调解离婚的情况后,是否有权针对该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程序选择分析债权人撤销之诉:李四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张三到期债权的实现,但该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受调解书既判力扩张的拘束,张三无法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该调解书中关于转移财产的内容。再审:作为案外人的张三无法直接申请再审,且张三对于执行涉及的标的物并不享有实体权益,故张三也无法通过申请再审撤销该调解书中关于转移财产的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四、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包括主体要件(第三人对拟撤销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程序要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条件张三作为李四的债权人,对于李四与王五离婚案件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案件处理结果是否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六、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及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前期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但后期通过指导性案例和《九民纪要》统一了意见。《九民纪要》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情况。地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近年来地方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与《九民纪要》的规定一致。七、结论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享有的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转移财产阻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时,这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人与裁判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三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图片展示:注:本文属于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时间:2025-07-24 08: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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