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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时间:2025-07-23 17:30:45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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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一、罪名及构成要件罪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构成要件: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身份证件而使用。客体: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证件的正常使用秩序。客观方面: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身份证件,且情节严重。二、刑罚处罚原则: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罪并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相关解释及规定立法沿革:该罪名由《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上述账户,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四、典型案例案例三:北京余某某、谭某、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简要案情: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等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其中一份虚假证件。处理结果:相关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意义:该案例展示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司法实践应用,提醒公众遵守身份证件管理制度。五、入罪门槛及量刑考量入罪门槛: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具体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如数量、所涉证件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量刑考量: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综上所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中针对身份证件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合理确定入罪门槛,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时间:2025-07-23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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