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金店女销售3年偷走45.8kg黄金达1800万元: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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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女销售3年偷走45.8kg黄金达1800万元: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时间:2024-09-17 00:57:12
金店女销售3年偷走45.8kg黄金达1800万元: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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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1年秋天,胡惠(化名)来到乌鲁木齐马先生经营的黄金珠宝店应聘,很快担任了柜台组长。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店里的管理漏洞,将店里的黄金首饰变现成功。此后,她每天上班“伺机而动”并主动加班,逐渐得到老板的信任,并获得盘点机会。直到今年4月,胡惠有事请假,马先生亲自盘点,发现损失了几十公斤黄金首饰。胡惠到案后,交代其伙同男友黄志使用等重铅块替换黄金首饰,多次将店内黄金首饰带出变卖,用于偿还债务、供两人挥霍。两人侵占并销赃黄金首饰数量45.81457kg,总计变现人民币金额1894.1926万元。 在金价持续高位的市场环境下,黄金成为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对象,金店也成为热门店铺。马先生未曾想,金店店员也可能觊觎着店内黄金,并成功将几十公斤的黄金首饰变现近两千万元。那么,胡惠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 #金店女销售3年偷走45点8公斤#胡惠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咐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首衡祥前先,胡惠作为马先生黄金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拥有盘点黄金首饰等职务权限。本案中,胡惠成功应聘成为黄金珠宝店内的工作人员,担任了柜台组长,并获得了盘点店内黄金首饰的权限。可见,胡惠作为店内的柜台组长和盘点人员,享有接触店内黄金的职务便利。其次,胡惠利用其接触店内黄金的职务便利,利用等重铅块替换黄金首饰等窃取方式,将几十公斤的黄金首饰偷出据为己有,是将黄金珠宝店的黄金首饰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职务侵占行为。最后,在“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胡惠总计变现人民币金额1894.1926万元,已远远超出三万元的入罪标准,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宴孝 同时,胡惠的男友黄志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从行为上来看,二人利用胡惠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等重铅块替换黄金首饰,多次将店内黄金首饰带出变卖,用于偿还债务、供两人挥霍,共同实施了侵占黄金首饰的行为,并造成了黄金珠宝店的巨额财产损失。那么,黄志并不具有黄金珠宝店工作人员的身份,能否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第二条,行为人与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可见,黄志侵占黄金首饰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都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大概马先生也有这样的感触,自己深信的店员竟然悄悄地转移了这么大一笔财物,给店里造成了巨大损失。要知道,职务上的权限是工作单位给予的充分信任,切勿让信任落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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