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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战对象死亡户储蓄存款处理的规定(摘录)

时间:2026-01-11 05:45:07
关于统战对象死亡户储蓄存款处理的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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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战对象死亡户储蓄存款,规定不提倡且一般不接受上缴个人储蓄存款。若省委统战部门批准同意上缴国家,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处理的存款上交中央财政,其余由省、市区处理的存款就地交库列作地方财政收入,且上缴国家的存款一律不付利息。具体说明如下:不提倡且一般不接受上缴个人储蓄存款:对于统战对象死亡户上缴个人储蓄存款这一行为,政策层面持不提倡态度,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接受此类上缴行为。这体现了政策对于个人财产处置的一种基本导向,即尊重个人对其储蓄存款的支配权。特殊情况下的上缴规定: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如果省委统战部门批准同意上缴国家,且该存款属于中央在京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的范畴,那么这些存款将上交中央财政。这一规定明确了特定情况下存款的流向,确保了中央财政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省、市区处理的情况:对于其余不分中央、地方单位的存款,只要是由省、市区进行处理的,都将就地交库,并列作地方财政收入。这一规定有助于地方财政的充实,同时也体现了地方在处理此类存款时的自主权。上缴国家存款的利息处理:凡上缴国家的存款,一律不付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上缴国家存款的利息归属问题,即存款人或其继承人将无法获得上缴部分的利息收益。
时间:2026-01-11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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