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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节选

时间:2025-12-25 23:39:47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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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旨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保障禁捕工作实施,加强资源保护,推进生态修复与文明建设,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节选内容如下: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根据价值不同,分别认定为不同情节,并处以相应刑罚和罚金。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价值不同,分别认定为不同情节,并处以相应刑罚和罚金。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水产品交易公司、餐饮公司等单位实施相关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犯罪: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负有查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实施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具有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情形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破坏水产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尚未造成动物死亡,综合考虑多种情节,认为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过重的,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案件的办案效果做好退捕转产工作:对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区域分类实行禁捕。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补助资金,根据渔民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渔民转产就业,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权益,保障退捕渔民的生计。加强禁捕行政执法工作:长江流域各级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对重点水域禁捕区域设立标志,建立“护渔员”协管巡护制度,提高人防技防水平。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管,加快配备禁捕执法装备设施,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对非法捕捞涉及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处置流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处置。加大对制销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斩断地下产业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25-12-25 23: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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