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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下钱庄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从事非法外汇经营|今晚九点半

时间:2025-11-23 23:49:34
这个地下钱庄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从事非法外汇经营|今晚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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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新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法律定性依据: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司法实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脱离了外汇监管体系,直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构成要件。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本案行政认定中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或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双向路径),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犯罪模式特征:本案中,地下钱庄通过“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三段式转换完成跨境换汇:外币收取阶段:换汇客户向指定境外账户支付外币;虚拟货币中转阶段:犯罪团伙利用境外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在境内非法渠道卖出套现;人民币支付阶段:按约定汇率将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内账户。该模式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特性规避监管,形成“资金跨境流动但交易记录碎片化”的黑色链条。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团伙非法经营数额达2.2亿元,通过汇率差及服务费牟取暴利。司法实践认定:主犯行为:陈某国作为组织者,搭建非法汇兑网站,统筹外币收取、虚拟货币交易及人民币支付全流程,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主体。共犯分工:郭某钊负责网站技术维护,虽不直接参与资金交易,但为犯罪提供关键技术支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犯;范某玭等人执行虚拟货币买卖操作,系听从指令的末端执行者,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詹某祥、梁某钻提供银行账户及虚拟货币账户,为犯罪提供工具支持,因主观明知程度较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依据:法院根据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新型外汇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社会危害性:监管规避:虚拟货币交易匿名性强,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踪,使外汇买卖脱离监管视野,严重冲击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金融风险:地下钱庄通过汇率操纵、资金池运作等方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犯罪滋生:为洗钱、诈骗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通道,加剧跨境犯罪危害程度。2023年12月,最高检、国家外汇局将本案列为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典型案例,凸显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治理建议:针对虚拟货币介导的新型外汇犯罪,需加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监测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追溯能力,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宣导强化公众合规换汇意识,从源头压缩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时间:2025-11-23 2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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