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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立案程序

时间:2025-11-17 04:59:50
公安部门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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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起始环节,旨在依法、及时对报案、控告、举报等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具体程序如下:接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且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需即时制作《受案登记表》,记录报案人信息、案件简要情况及证据材料。若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公安机关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审查材料公安机关首先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检查材料完整性,确认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并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犯罪事实。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重点审查是否满足立案条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实;二是该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本部门管辖。若材料不完整或管辖权存疑,公安机关需进一步调查或协调移送。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需制作《立案决定书》,正式启动侦查程序。不立案决定: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需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被害人可直接向检察院申诉,若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通知立案。后续处理立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传唤讯问、查封扣押等。对于不立案决定,控告人申请复议或复核的,公安机关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立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案件需在7日内完成审查。整个程序严格遵循法定时限与文书规范,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时间:2025-11-17 04: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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