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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明知他人无罪,为维稳需要,要求法官判决有罪如何追究县委书记责任

时间:2025-08-07 13:56:01
县委书记明知他人无罪,为维稳需要,要求法官判决有罪如何追究县委书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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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明知他人无罪,为维稳要求法官判决有罪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分析如下:罪名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县委书记虽非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但若其直接参与或指使司法活动中的造假行为,可视为共犯或利用职权影响司法公正,从而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县委书记的这一行为涉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即明知他人无罪而要求法官判决有罪,这符合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县委书记出于维稳需要而要求法官判决有罪,这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即出于个人私利或私情而枉法。刑罚判定:具体刑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同时,县委书记还可能因造假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后果触犯其他相关罪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综上所述,对于县委书记的这种行为,法律将严惩不贷,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时间:2025-08-07 13: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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