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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违法建设行政争议相关问题的答复及意见汇总(转侵删)

时间:2025-08-02 1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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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违法建设行政争议相关问题的答复及意见汇总一、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答复及意见《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发〔2011〕1号)答复要点: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且没收的违法收入应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答复要点: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答复要点: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答复要点: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2018]最高法行他822号)答复要点: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朝着“裁执分离”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16]最高法行他81号)答复要点: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答复要点: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答复要点: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违法建筑适用法律的纪要)答复要点: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但需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物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需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答复要点: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之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33号)答复要点:行政相对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应依法获得补偿。三、原国务院法制办相关答复及意见《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答复要点:《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答复要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限期拆除”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图片展示:以上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违法建设行政争议相关问题的答复及意见汇总,供学习参考。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时间:2025-08-02 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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