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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银行卡被判帮信罪获刑二年

时间:2025-08-02 05:04:05
出卖银行卡被判帮信罪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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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银行卡被判帮信罪获刑二年被告人徐超因出卖银行卡并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进行支付结算,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上缴国库。以下是详细分析:一、案情简介徐超于2021年8月份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随后以7500元的价格将这些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分子。他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到广东省揭阳市某公寓楼内帮助支付结算,为对方提供了两张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和手机验证码。这一行为导致200多人被骗,并向徐超的银行卡内转款共计人民币1568765元。二、公诉机关指控与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徐超明知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然而,辩护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徐超的犯罪行为发生于电信诈骗行为人进行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而非犯罪之后,他的行为直接帮助电信诈骗行为人完成电信诈骗犯罪而非帮助转移赃款赃物,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法院认定与判决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用于接收、转移资金的银行卡等工具,并通过提供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人员转移徐超账户内的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进一步阐述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不同。在本案中,徐超提供银行卡及交易密码等给电信诈骗分子后,被害人受骗将资金转入徐超的银行卡账户。此时,这些资金并未被电信诈骗分子所实际控制,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尚未终了,犯罪目的尚未实现。徐超后续通过提供手机验证码帮助电信诈骗分子从徐超账户内转出资金的行为,仍然处于电信诈骗分子的诈骗犯罪过程之中,而非诈骗犯罪完成犯罪所得控制之后。因此,徐超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判决结果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徐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徐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上缴国库。五、法律条文参考虽然本案中未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但帮信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上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时间:2025-08-02 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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