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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时间:2025-07-29 14:16:13
张明楷: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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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该罪的认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一、保护法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被拐卖者在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这意味着,无论被拐卖者是否有监护人,只要其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受到侵害,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拐卖婴儿虽未直接侵犯其行动自由,但使其脱离了本来的生活状态,侵害了其身体安全,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二、构成要件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及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行为内容: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拐骗: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出卖妇女、儿童。接送: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但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主观要素: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但不等同于营利目的。例如,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也成立本罪。三、责任形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且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卖目的,即使行为人打算出卖一段时间后再买回或使被害人回原住所,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四、具体认定婚姻介绍与收养中的索财行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民间送养与出卖行为的区分:应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是否存在对妇女或儿童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的侵害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放鸽子”行为: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双双逃走的,是共同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客观行为相似,但责任要素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既遂标准: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非法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但出卖捡拾的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主体、主观要素以及具体情形下的责任形式和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相关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时间:2025-07-29 1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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