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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供”“专供”产品合法吗?

时间:2025-07-26 23:29:39
销售“特供”“专供”产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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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供”“专供”产品不合法。以下从法律法规、商标权以及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一、法律法规之禁止规定政府通知:根据此前政府部门的通知,“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以及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这些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类似内容。具体法规:2013年,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以“特供”“专供”加以宣传,属于欺骗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外宣传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即构成广告,应受《广告法》规制。若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还需受到《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制,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涉及商标权的犯罪、侵权销售商通过“包装定制”的方式,将非品牌方(商标权人)的产品,伪装成品牌方的“特供”“专供”产品,侵犯品牌方的商标权。涉及提供包装的商家可能涉嫌伪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销售这种“定制包装”产品的商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刑法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商标法》也规定了因侵犯商标权的情形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三、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做虚假称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宣传产品为“特供”“专供”,涉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上所述,销售“特供”“专供”产品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此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注意辨别,避免被虚假宣传所误导。
时间:2025-07-26 23: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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