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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10-10 20:56:24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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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散旅第2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野旁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的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1999年5月28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噪声污颂掘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8章39条,自 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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