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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时间:2024-10-04 00:09:51
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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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王淑荣作为城市居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王淑荣于1992年1月将户口从王振学家迁至白城市新立派出所辖区内落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能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上述规定应当成为认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逗粗王淑荣是否对王振学家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此时山亏镇王淑荣的户口已经迁入设区的市,成为城市居民,因此不应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仍依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单位。延包的含义是只丈量土地,不进行调整。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王淑荣此时已不是王振学家庭成员,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王振学起诉是因为沸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确认王淑荣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中享有0.96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裁决书中有如不服裁决,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内容。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另外,王淑荣并未请求当地村委会另行向其发包土地,而是主张在王振学一家承包的土地中,享有1.08亩承包经营权。故对于上述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了吉林髙院的再审判决和白城中院民事判决,维持白城中院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何某云等三人与王某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空皮决书)要点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荣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国有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因而,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本案中,王某荣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脱离王某学家这一农户组织,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王某荣并不属于王某学家以农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王某荣并未与王某学签订过承包协议、从未履行过土地税负等相关义务等事实,亦佐证了王某荣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再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荣是否属于何某云等三人家庭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本院再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对王某学代表其家庭与三跃村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异议,争议的实质问题是,王某学家二轮承包的4.82亩土地中,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是否包括王某荣。王某荣主张其对王某学家二轮承包的土地中的1.08亩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理由是,在1982年下半年,三跃村第一轮发包土地时,王某荣的户口在王某学家,当时王某学代表其家庭承包的5.4亩土地,每人平均1.08亩,其中包括王某荣在内。1997年三跃村村委会进行第二轮土地发包时,由于是延包,所以仍然应当包括王某荣在内。本院认为,王某荣作为城市居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王某荣于1992年1月25日将户口从王某学家迁出,落户于吉林省白城市新立派出所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件进行认定,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三跃村1997年开始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荣是否对王某学代表其家庭承包的4.8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显然,此时王某荣的户口已经迁入设区的市,成为城市居民,因此,不应再享有由农村居民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跃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仍然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单位,期限是30年。延包的含义为只丈量土地,不进行调整,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王某荣作为城市居民,此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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