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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

时间:2024-09-06 17:47:4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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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修正后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2004年6月2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重要进展。它旨在促进朝鲜语言文字在教育、行政、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维护和发扬朝鲜族的文化特色和语言权利。通过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旨在为朝鲜族提供一个安全、尊重的语言环境,使朝鲜族能够自由地使用和传承自己的语言,同时促进多民族文化交流和和谐共处。此条例的实施,对推动朝鲜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公布体现了政府对朝鲜族语言文化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朝鲜族人民语言使用权利的保障。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朝鲜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促进了地区内的文化交流与和谐。通过实施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维护语言多样性、促进民族团结和文化繁荣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全国乃至世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扩展资料为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该《条例》经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九届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共25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4-09-06 1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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