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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9-04 22:39:01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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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三、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扩展资料《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排水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8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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