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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时间:2024-09-02 02:44:44
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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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一)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可以由有关的内审机构负责。第十一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的分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任期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审计结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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