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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9-02 01:36:56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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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将使海口市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决定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具体到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即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随意丢弃犬尸的行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同时也对不遵守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为市民提供一个更清洁、更安全的城市环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了这一决定,并确认了实施日期。扩展资料《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养犬的登记、犬只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9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9-02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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