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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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五章 附 则

时间:2024-09-01 02:50:58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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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招标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部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二)缴款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地方债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的日期。(三)上市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地方债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扩展资料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8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12〕4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地方债的还本付息、法律责任和罚则、附则5章2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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