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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

时间:2024-08-30 23:14:11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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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辞职、撤职的流程与条件。第二十四条指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辞职后,需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对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需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二十五条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必须辞去所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的职务。第二十六条赋予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相关职务的权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以及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职务。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的特定职务。第二十七条指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需先作出决定,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职务。第二十八条允许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此外,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组织调查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强调撤职案需写明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被撤职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会议。
时间:2024-08-30 2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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