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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8-29 11:34:05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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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的批准。此决定涉及南宁市的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旨在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的法规体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该决定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南宁市的法规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修改工作主要包括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调整与完善。这些法规的修改旨在确保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满足市民对城市环境质量和公共服务的需求。通过修改,法规更全面地覆盖了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确保了法规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修改工作还关注了南宁市在殡葬管理方面的法规建设。新的法规旨在规范殡葬活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促进殡葬文化的健康发展。通过完善殡葬管理法规,南宁市将更加科学合理地处理殡葬事宜,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综上所述,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体现了其对法规建设的高度重视,通过修改法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些修改不仅加强了南宁市法规体系的完善,还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为南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扩展资料《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经1999年12月1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火葬和土葬管理、丧事活动管理、公墓管理、殡葬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5条,自2000年9月1日施行。1985年3月14日发布的《南宁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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