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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4-08-25 18:17:09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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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及返还原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构成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亏歼即无法律根据的利益取得应予以返还。但此规定也列举了三种例外情形,包括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二、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善意得利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得利人)在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体现了对善意得利人的保护。相比之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恶意得利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应承担返还义务族差,并依法赔偿损失。这是对恶意得利人的严厉制裁。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损失人的权益,防止得利人通过转让利益逃避返还义务。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不当得利的定义、返还原则以及不同类型得利人和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等兆空皮。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损失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4-08-25 1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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