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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8-25 06:23:28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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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办法》旨在保障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根据监督法及相关法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时,应围绕国家和地方工作大局,遵循党的指导思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包括政府、法院、检察院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报告执行、重大事项执行、职能履行等。工作监督内容涵盖政府、法院、检察院报告执行、发展规划执行、公民申诉处理等。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确定听取审议议题的途径,如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社会关注等。制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报告机关需在会议前准备相关资料。会议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提出报告。报告机关需在听取审议前,回应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报告机关需在收到审议前20天提供专项工作报告。该《办法》旨在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扩展资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是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办法。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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