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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时间:2024-08-24 10:21:53
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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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在出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本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行政执法机关败诉且行政首长未出庭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冲空二十人以上集团诉讼、以及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三十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氏碧讼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必须于开庭前二日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委托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选择一至二起典型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并提交出庭应诉人员名单或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提交行政首歼判举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本规定由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12月7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2日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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