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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时间:2024-08-24 07:56:07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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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第四章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权限和程培颂前序上的规则。依据条例第十二樱并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包括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以及法律规定和省人大认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席团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其他机构如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亦能向省人大提出此类提案,主席团决定其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亦可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先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案人可列席发表意见。若提案需在人大闭会期间审议,可先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按条例规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人大审议。向人大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委会应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法规案列入议程后,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各代表团审议时宣读法规草案全文,提案人应回答代表团的询问。代表团审议时,有关机关、组织也应派人介绍情况。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印发主席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不同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需经主席团同意并报告大会,审议即行终止。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议,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或提配清出修改方案,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提交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常委会可根据条例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反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修改、废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遵循条例中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相应规定。
时间:2024-08-24 07: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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