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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损失

时间:2024-08-18 20:15:50
谁来承担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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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由此造成质押物贬值的损害,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如果质权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质权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物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质押物因未能及时拍卖而贬值,责任通常由质权人承担,特别是当出质人已经要求质权人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未能及时响应时。如果质权人能证明其未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质押物价值下降是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的,质权人则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责任归属。
时间:2024-08-18 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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