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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典案件:2003年“洛阳种子案”

时间:2024-08-18 09:46:50
中国经典案件:2003年“洛阳种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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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小小的种子,竟引发了一场“惊天大案”。2001年5月22日,洛阳市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繁殖一种玉米杂交种子,双方约定了收购价格等具体内容。然而,合同到期时,伊川县种子公司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将种子转售他人。汝阳县种子公司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赔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最终未能达成一致。2003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案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原告汝阳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依照国家2000.12.01生效的《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按市场价执行;而被告伊川公司则认为,应依据1997.07.01修改生效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由于“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两者差距甚大,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算出的损失相差60多万,双方自然不肯让步。在争议焦点上,一审判决认为应适用国家的《种子法》审理,而非河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然而,一审判决后,河南省人大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洛阳中院在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在最高法的支持下,河南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李慧娟法官也因此免受无妄之灾。该案作为我国宪法学上的经典案例,不仅关注了一位法官的遭遇,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当时我国的宪法实施和司法审查状况,为后来我国加强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埋下了伏笔。
时间:2024-08-18 0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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