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问答>>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问题
已解决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时间:2024-08-06 22:03:00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最佳回答
汕头市人民政府致力于优化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的出入境体验,通过多项措施确保通关便利。第十八条中,政府与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实施日常联系、联络协调、部门衔接和情况友扒衡通报机制,提升联检效率,为台湾同胞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第十九条特别强调,汕头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措施,好做加速台湾水果和农产品等鲜活产品的进口通关流程,以满足台湾同胞的消费需求。第二十条支持检验检疫机构与台湾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合作平台,促进两岸直接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顺畅进行。对于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第二十一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即可在汕活动,投资或就业者可申请五年有效的长期通行证和居留签注。第二此陆十二条针对频繁出入境的台湾同胞,提供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注申请服务,进一步简化手续。第二十三条针对台湾渔民和船员,他们在汕头口岸入境时,需凭相关证件申请登陆许可。特殊情况需离船返台时,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通行证和签注,同时办理其他必要手续。市政府还在台湾船舶停泊点设立接待机构,为台湾渔民和船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协助。扩展资料《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经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同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以第12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包括总则、投资范围与方式、优惠与保障、入出境便利、市民待遇、投诉受理、附则7章49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8-06 22:03:01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