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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特殊动产所有权认定

时间:2024-08-04 15:04:58
汽车特殊动产所有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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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没有法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对于汽车这类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也适用“交付”规则,而不是不动产登记规则。即,汽车的所有权通过交付来转移,而非登记。二、机动车登记与对抗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虽然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它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汽车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未进行登记,那么这种变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办理转移登记。这进一步说明了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进行的。三、公安机关的登记与所有权判定《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唯一依据。综上所述,汽车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认定主要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登记则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在判断汽车所有权时,应结合交付情况和登记情况来综合考量。
时间:2024-08-04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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