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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具体措施

时间:2024-08-03 22:13:1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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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强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其具体措施如下:1.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权,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体制变动、产业政策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2. 在制定和审查这些事项时,财经委员会需听取各方意见,包括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在人大会议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4. 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进行深入审查,并向代表大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发布。5. 计划批准后,除非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政府对调整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在会议前20天提交方案。6. 省政府需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济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项目视察和专项审计。7. 人大常委会可以审议经济工作报告,听取质询或组成调查委员会,对经济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8. 财经委员会负责协助审查监督计划执行,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调查研究并报告问题。9. 省政府在审议过程中需提供详细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参会并回答问题。10. 对审议结果,省政府需认真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执行力。11.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结果可向社会公开,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1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991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扩展资料本决定于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1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此决定。
时间:2024-08-03 2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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