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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2 04:41:47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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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于2001年7月20日发布了《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政府令〔2001〕第12号),后于2012年7月30日进行了修正,旨在加强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确保交通秩序和残疾人的权益。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使用情况。在规定中,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要求非常严格。驾驶者必须是本市户籍的16岁以上、上肢功能正常且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非下肢残疾者禁止驾驶。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领取号牌、行驶证,且号牌应安装在车辆后方明显位置,不得伪造或使用无效证件。申领牌证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符合条件的夫妇或家庭成员可申请副证。车辆需使用统一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且有笑猜裤严格的尺寸和发动机容积限制,禁止改装或拼装。车辆每两年需进行一次检审,否则不得上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必须遵守多项规定,包括携带相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并行追逐等。在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提供停车位,并对过户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兆困。最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不按规定办理牌证、滥用职权等,将进行相应处罚。该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旧规定被废止。扩展资料《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于2001年7月20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修正。该《办法》共16条,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颁布的《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碰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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