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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协会章程

时间:2024-08-01 02:40:41
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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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一、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条,协会定名为“芜湖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旨在服务会员并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2. 协会由在芜湖及其下属县区注册的台资企业组成,遵循宪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监管。洞梁老3. 办公地址设在芜湖市银湖北路219号301室。二、业务范围6. 协会主要职责包括会员间的交流、法律咨询、政府沟通、经济合作、公益活动及帮助会员解决困难等。三、会员7-11. 协会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者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承认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等。会员享有选举权、活动参与权等,并需履行遵守章程、缴会费等义务。四、组织机构13-18.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三年,由理纳升事会执行其决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有相应的职责和任期限制。五、财务管理23-28. 协会经费来源多样,需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用于合法业务并接受监督。六、章程修改30-31. 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机关核准。七、终止与财产处理32-36. 协会终止时,需进行清算,剩余财产用于与协会宗旨渣胡相关的事业。八、附则37-39. 本章程于2008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通过,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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