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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

时间:2024-07-30 02:48:22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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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规定,台湾同胞在汕头享有多项市民待遇,包括:1. 台湾同胞持有居留签注者,其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方面待遇与本地居民一致,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这一权益。2. 在投资方面,台湾同胞的财产、工业产权和投资收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障其权益。3. 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医疗、卫生保健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如医保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4. 台胞可免于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者,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这一便利条件。5. 台胞投资者和企业可获得荣誉称号,同时,就业的台胞有机会参与各类荣誉评选,如劳动模范等,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详述。6. 教育方面,台湾同胞学生享有与本地户籍学生相同的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待遇,以及中考照顾政策,第三十条说明。7. 高等教育和职业资格方面,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了在汕就业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8. 交通方面,台湾同胞可申请大陆驾照,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驾驶证核发条件。9. 社会福利方面,台湾同胞符合条件可享受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优惠待遇,第三十四和三十五条详细说明。10. 台胞去世后的安葬事宜,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在指定公墓安葬的规定。11. 台胞的捐赠行为遵循自愿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益捐赠的相关政策和税务优惠。扩展资料《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经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同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以第12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包括总则、投资范围与方式、优惠与保障、入出境便利、市民待遇、投诉受理、附则7章49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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