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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次修正

时间:2024-07-26 19:24:31
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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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在第一次修正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借贷诉讼的证据要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一、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立;以票据交汪兆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合同成立;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困差租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合同成立;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合同成立。二、借贷诉讼的证据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庆闭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裁定驳回起诉。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四、保证人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可选择仅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若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而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规定的第一次修正涵盖了合同成立条件、诉讼证据、合同履行地及保证人责任等多个方面,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导。
时间:2024-07-26 19: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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