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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时间:2024-07-25 18:21:31
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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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其编号为第17号。公告日期为2012年2月9日,内容涉及的是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决定是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其修订内容在2012年3月30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经过辽宁省的批准后,这份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式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决定负有公布和执行的职责,以确保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地方治理的有序进行。这个公告标志着鞍山市在城市管理与房产相关的立法工作上迈出了新的一步,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维护城市秩序和权益。扩展资料《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经2000年10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房产行政管理、房屋使用管理、房屋修缮、房产交易、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鞍山市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时间:2024-07-25 18: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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