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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7-23 04:45:06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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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了第十四届第三次会议决议,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以及其他六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这项重要的决定随后得到了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正式公告为〔十四届〕第3号。自公布之日起,即2012年8月2日起,新的修订内容开始施行。这项法规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淄博市的土地监察体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对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立法的严谨态度和对法治建设的积极空纤闭推动。通过此次修订,淄博市在土地监察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市民和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并遵守新的条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使用秩序。扩展资料《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经1994年竖春6月1日淄博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斗裂;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监督检查与管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法律责任、附则5章3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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