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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4-07-21 10:19:55
婚姻家庭系列: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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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又称订亲彩礼、聘礼等。我国《婚姻法》规定,以婚姻自由,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尚无规矩可循。 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该解释第十条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据该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前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司法实践中,则并非针对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 为方便理解,现举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以案说法》: 2012年10月,刘甲与孔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随即举行结婚仪式, 2013年1月,刘甲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刘甲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未予准许,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刘甲于2013年10月31日再次以其诉求诉至法院。案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还查明,双方相识后于2012年12月初订立婚约,期间孔某给付刘甲彩礼10001元,商定结婚日期时给付1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刘甲见面礼等,并为刘甲购买了戒指(8800元)、手机等物品。双方分居后,双方曾于2013年2月6日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刘甲确认财物共计43200元。孔某所提供的彩礼清单内容包括定金等现金、为刘甲购买戒指、手机、开车支出等费用共计43200元。刘甲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在该清单下方,刘甲之弟刘乙注明:“兹定于2013年2月07日早去平邑县民政局解决男孔某女刘甲婚姻合法。(女方一手交现金为保证) 男为女花43200.00 女方还完之后为保证”,在清单一侧刘乙注明:“今欠孔某现金¥43200.00(为总账) 借款人:刘乙 2013.2.06”。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甲与孔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甲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孔某要求刘甲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刘甲应适当返还。故判决准予刘甲与孔某离婚。刘甲返还孔某彩礼款15000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刘甲与孔某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所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与司法解释规定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判决适当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时间:2024-07-21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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