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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时间:2024-07-20 11:42:26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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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对于任何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都有严格的制裁措施。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有人试图破坏选举,如贿赂选民以影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者使用暴力、威胁芹逗、欺骗等非法手段干扰选举,将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嫌派卖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类行为包括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违法操作,以及对举报或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或报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羡基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处罚,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一旦选举结果受到此类违法行为影响,当选无效,确保选举的公正性。第五十六条规定,负责选举的机构在发现破坏选举行为或接到举报时,需迅速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必要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处理,以维护选举的正常进行和选举权利的严肃性。
时间:2024-07-20 11: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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