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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时间:2024-07-20 04:20:40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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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对绿化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对于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包括颁发绿化专用奖以表彰绿化先进集体。那些勇于揭发破坏绿化行为的个人也将得到相应的奖励,表彰他们的正义行为。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履行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将被要求补种,并面临未完成绿化任务量三倍的罚款,以督促其履行责任。条例列举了五种具体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违反绿地保护规定,将面临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甚至每日每平方米罚款10至20元;活动违规者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对设施破坏行为,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罚款从实际损失价值的3-5倍不等。对于严重妨碍绿化工作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处罚者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起诉。如未履行处罚决定,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绿化工作的正常进行。扩展资料(1986年6月26日拉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6月28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96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时间:2024-07-20 04: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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