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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债务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么

时间:2024-07-18 09:53:45
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债务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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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如果第三人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根据我慧模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特定情形之一的除外。这些情形包括: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在第三人单方表示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得到债权人接收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地解除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斗碧猛权债务关系。这是因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原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空桥可能。此外,如果第三人单方表示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将会剥夺债务人对债权瑕疵的抗辩权。因为按照上述观点,“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债权人接收之日起,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最后,这种做法会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例如,如果某个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请出一个第三人,让该第三人以履行承担欠款的形式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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