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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7-18 04:01:12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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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竖明困2010年11月26日审议并通过,正式获得批准。这个重要的法规现在已经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立法机构,负责了该条例的起草和提交审议。他们在2010年12月10日,按照法定程序,将条例公布,确保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同次会议上,对《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批准的决议。这标志着洛阳市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提升城市交通效率,保障市民出行权益。此槐州次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洛阳市在推进公共交通发展和城市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构建和谐、便捷、绿色的公共交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扩展资料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0月20日洛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余念第18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经营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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