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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正)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时间:2024-07-15 09: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正)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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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强调了多种语言文字的使用。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优先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允许使用维吾尔和汉两种语言,以及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语言。公章、门牌等官方文件应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和汉字,以便于各民族间的沟通。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名称标牌、广告等需同时使用维吾尔文和汉字,确保信息的双语表达。会议根据与会人员的需要,可选用不同语言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则需同时具备两种文字。在教育、招聘和技术考核等环节,也需尊重并提供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选项。法律机构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审理案件时,应使用当地语言,并为不通晓语言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各级政府应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应用,确保规范使用。邮政、金融等公共服务部门也需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字的邮件和金融服务。总的来说,条例旨在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语言权利,促进多元语言环境下的交流与沟通,确保公共服务的无障碍性。扩展资料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本条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0日发文并执行。
时间:2024-07-15 0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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